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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倒数工作1年以上的,享用休假年休假。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有哪些?无法休年休假如何补偿?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详谈! 第一条 为了确保职工睡觉请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倒数工作1年以上的,享用休假年休假(以下全称年休假)。单位应该确保职工享用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用与长时间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总计工作已剩1年反感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剩10年反感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剩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算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用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用寒暑假,其请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求事假总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住工资的; (三)总计工作剩1年反感10年的职工,请求病假总计2个月以上的; (四)总计工作剩10年反感20年的职工,请求病假总计3个月以上的; (五)总计工作剩20年以上的职工,请求病假总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于决定,也可以分段决定,一般不跨年度决定。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适当跨年度决定职工年休假的,可以横跨1个年度决定。单位确因工作必须无法决定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表示同意,可以不决定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缴纳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依据职权对单位继续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展开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确保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决定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修正;对逾期不修正的,除责令该单位缴纳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该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不肯缴纳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归属于公务员和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归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再次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订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当前确实部分职工因工作必须无法休年休假。为了确保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没能享用年休假的,单位除长时间缴纳工资收入外,还要缴纳适当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印发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指出,应该合乎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决定劳动者工作的,缴纳不高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必须无法决定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表示同意,可以不决定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缴纳年休假工资报酬。专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害到您的权益,请求告诉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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